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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asia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8-01-18


第一条 为充分履行林业行政执法职责,增强群众及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稳步推进林业行政执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结合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案释法,是指县林业局机关各股室及局直单位中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责人员结合相关案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对案件进行释法说理、对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坚持必要性、合法性、规范性、及时性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特点以及法治宣传效果等因素,决定是否进行以案释法以及如何释法。

(二)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损害执法公信力或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三)规范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应当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

(四)及时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办案实际和普法需要,在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或者案件办结后,及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各个环节都应当结合正在办理的案件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引用其他案件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的主体为县林业局具有执法职能股、室(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以案释法的对象,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参与人和服务对象,也包括社会大众。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青少年、基层群众的以案释法工作。

第五条 正在办理的案件,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案件参与人提出请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向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可能导致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案件参与人对县林业局的执法行为和处理决定产生质疑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进行释法说理。

第六条 以案释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案件参与人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陈述、申辩、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

第七条 向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案件参与人释法说理,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应当以拍照或摄像的方式做好记录。

第八条 以案释法的内容包括林业行政执法方面实体法案件和程序法案件。具有下列情形的典型案例可进行释法说理:

 (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 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注、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

 (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五)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六)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相关案例由承担执法职责的处室(单位)筛选整理,以书面形式报法宣处,同时提交案件介绍、案情分析及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第九条 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第十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3·12"植树节、森林防火、依法行政宣传月、爱鸟周、专项治理等活动开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据案件情况、公众关注等方面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

第十一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宣传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依托新闻媒体、林业厅官网等网络媒体、办公场所及其他适宜场所宣传栏等载体,开辟行政执法访谈、行政执法专栏;

 (三)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现代手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

(四)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形象还原案件事实,正确引导案件解释,加大以案说法力度;

(五)开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法律六进" 活动,宣传讲解;

(六)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宣讲、发布典型案例应当遵守严格程序,由执法股、室(单位)报法制办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宣讲、发布影响程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敏感案例,应当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应当报上一级领导机关批准。

 经批准同意宣讲、发布的典型案例,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由执法股、室(单位)予以宣讲、发布,宣讲、发布情况报法宣处备案。

 各执法单位,每年宣讲、发布典型案例不少于4次。

第十三条 典型案例整理汇编工作由局法制办牵头,各执法处单位配合。

各执法单位每年筛选典型案例不少于2例,在12月底前将本年度办结案件中筛选的典型案例报法制办,报送内容包括基本案情、执法结果和典型意义,由局法制办整理汇编,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并印发。汇编案例可用于法治培训及各类宣传使用。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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